


独具特色的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文艺汇演节目——藏族弹唱,深受各族群众喜爱。 青海省创建办供图
记者:近年来,青海省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建设,《青海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和先进单位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就是打造创建工作青海样板的重要举措。青海是如何一步步推进创建工作的?
公保扎西:青海多民族聚居、多宗教并存、多文化交融,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47%,民族自治区域面积占比达98%,青海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事关藏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在青海,不谋民族工作,不足以谋全局。党的十八大以来,青海省委大力实施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战略,开拓创新,出台了《青海省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实施纲要》,确立“三年强基础、八年创先进”的两步走奋斗目标,决定用8年时间,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时,把青海建设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
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中央统战工作会议和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青海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建设的实施意见》,为第二步战略设立新目标、明确新任务、规划新路径,到2020年全省80%的乡镇(街道)要建成市州级先进,70%的县(市、区)建成全省先进,60%的市州建成全国先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走在全国民族地区前列。
2016年12月,青海省委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青海时提出的“四个扎扎实实”的重大要求,总结30多年来创建工作经验,省委十二届十三次全会提出“实现从人口小省向民族团结进步大省转变”的新思路。2017年5月,省十三次党代会作出了“加快从人口小省向民族团结进步大省转变”的战略部署,推动先进区向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深层次拓展,努力打造人心凝聚、民生改善、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稳定的民族团结进步大省,开启了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的新征程。
青海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创新,形成了党委统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全国先例,构建了党委主导、政府支持、上下联动、全员参与的创建工作格局,探索走出了一条“从人口小省向民族团结进步大省”转变的路子,谱写了“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青海篇章,打造了富有鲜明特色的创建工作青海样板。
记者:目前,青海省被命名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和先进单位的总体情况如何?《办法》提出对这些单位的定期考核办法,设立了退出机制。对此,青海是如何考虑的?
公保扎西:截至目前,青海省被国家民委命名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地区和单位已有48个,其中包括5个市州、20个县(市、区)和23个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学校、机关)。省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命名的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县(市、区)34个。各市州命名了一批示范和先进单位,在全省上下形成了竞相创优的局面。
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地区和单位取得荣誉后,创建工作思想有些松懈、继续创先的后劲不足,甚至出现了“牌子到手、创建到头”的现象。
为从根本上解决创建工作“到头止步”的问题,青海省创建办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要求,在全国率先制定了《青海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和先进单位动态管理办法(试行)》,以省委办公厅名义印发,从七大章、二十条举措和六个重点方面明确动态管理的主要内容。《办法》旨在进一步树立创建永远在路上的正向牵引导向,切实发挥好示范和先进单位的典型引领作用,通过定期复检复验、动态调整、优续劣汰,对于“牌子到手、创建到头”的地区和单位,敢于亮红灯、摘牌子,建立持续推进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创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努力推动全省创建工作升级提档、久久为功。
《办法》适用于被国家民委命名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县、市、区及单位)和被青海省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工作领导小组命名的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单位(县、市、区)。对以上单位每满3年的,由省创建办组织人员进行一次复检复验。根据复检复验结果,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其所获称号进行动态调整、优续劣汰。
记者:《办法》规定,通过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复检复验。工作组的人员构成是怎样的?
公保扎西:工作组组长由党性观念强、公道正派、具有较高领导能力和政策水平、熟悉民族宗教工作的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成员主要从宣传、统战、政法、机关工委、发改、民宗、文化旅游、扶贫等省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
全省共8个市州,成立4个工作组,每个组有6个人,负责2个市州,对该地区符合条件的地区和单位进行复检复验。
记者:《办法》按百分制细化了评价标准。这些标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分值占比如何?
公保扎西:复检复验内容主要对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先进市(州)、县(市、区)测评指标》《关于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创建活动“八进”的实施方案》以及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重点任务确定。
评价标准主要有10个方面: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藏区工作、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二是实施创建工作“一把手”责任制,始终把深化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研究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2次以上,推进工作落实。三是制定创建工作巩固提升方案,有年度计划、有任务分解、有考核评价和工作总结,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不断向前发展。四是及时解决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创建工作提供经费保障,配备专门工作队伍。五是实施“民族团结进步+”深度融合发展行动,推动创建活动人文化、大众化、实体化。运用新媒体讲好民族团结进步故事,做到人人讲民族团结、个个促民族团结。六是稳步推进落实树立中华民族视觉形象工作,在交通要道、在醒目位置有适量的民族团结进步标语、宣传栏等,在公园、广场、景区景点有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内容,在宣传栏、墙报中有宣传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内容。七是全面贯彻省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创建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创建办各项工作安排,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各项工作有特色、有亮点、有成效。八是窗口单位、服务行业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语言、文字、导引等服务,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九是认真落实《关于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创建活动“八进”的实施方案》,持续推进“八进”活动各项举措落实。十是大力培育示范典型,树立更高标准和目标,结合实际做好本地区、本单位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事迹的总结提炼,做到典型事迹具体鲜活,见人见事见思想,积极争当国家级、省级先进典型。
评价分值以百分制计算,十项主要标准平均每一项分值占比在10分左右,但这并不是固化不变的,复检复验时省创建办还会依据具体工作情况和工作任务的权重进行微调。总体上,95分以上为优秀、85分至94分为合格、84分以下为不合格。
记者:对复检复验为合格等次的单位,如何进行整改?对考核不合格的,除摘牌外,还会采取什么措施?
公保扎西:经复检复验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由省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在全省范围内通报表扬,并作为推荐、申报国家和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的依据。
经复检复验评定为合格等次的,由省创建办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向被复检复验单位党委(党组)反馈存在的突出问题,由党委(党组)负责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整改结果报省创建办。经复检复验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主要负责人以书面形式向省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说明情况,并根据有关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由省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取消先进单位称号,并责令限期整改。
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复检复验评定结果,由省创建办向国家民委报备。对发生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等重大事件的,由省创建办建议国家民委、省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取消其示范、先进称号,且3年内不予申报。
资料来源:中国民族报
